到4月28日為止,A股所有上市公司都完成了2022年年報披露工作。讀創/深圳商報記者注意到,多家上市公司董監高對年報出具了不保證年報真實性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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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這些上市公司董監高為何無法保證年報的真實、準確、完整?此類事項對股民又有哪些啟示呢?
▌這些上市公司董監高說“不”
*ST文化日前發布了關于部分獨立董事無法保證定期報告真實、準確、完整的說明公告。據公告,兩位獨董無法保證公司年報真實性,其中,錢堤給出的原因是時間上來不及審閱,先行作棄權處理;殷庭蘭給出的原因是審計機構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無法知曉后附財務數據是否公允反應了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ST東洋兩名董事柴俊林和唐昊淶無法保證公司年報真實性,原因也是因為審計機構對公司年報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此外,公司財務情況嚴重惡化至資不抵債,導致財務數據難以確定;公司年報提供較晚,沒有過多時間調查。
值得一提的是,ST東洋該兩名董事對公司2023年一季報投了反對票,其反對的理由和上述理由差不多。
此外,*ST西發兩名董事和一名監事無法保證年報真實性,原因則是公司未按照整改報告的要求及時完成整改以及對大額應收款項的清收,也未采取有效方式;榮聯科技董事方勇無法保證公司年報真實性,原因則是審計機構出具了保留意見,以及公司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尚無結果;*ST中昌董監高無法保證公司年報真實性,原因包括有審計時間不足,審計材料不充分等;夢潔股份董事無法保證公司年報真實性,原因則是董秘、原董事長等借口各種理由對自己了解公司設置障礙。哈工智能一名董事、兩名獨董則對公司年報投了棄權票,無法保證真實性,原因則是審計報告出具較晚。
*ST未來包括財務總監在內的董監高也是不保證公司年報真實性,其中財務總監表示,審計機構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作為財務總監,并不負責公司貿易業務,無法核實相關應收賬款的真實性等。
紫鑫藥業獨立董事程巖更是對公司年報投了反對票,原因則是因為審計機構對公司年報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溝通后仍無法排除疑惑。
▌多家上市公司自身存在問題
值得一提的是,很多上市公司董監高對年報說“不”,確實緣于公司自身存在問題。
比如,昔日大牛股奧園美谷包括董事、副總裁以及董秘在內均無法保證年報真實性,其中董秘稱,中國信達廣東省分公司起訴公司的事項以及其中涉及的過程事項較為復雜,本人已有在年度報告編撰過程中履職,雖已做出一定審慎性的判斷,但由于未獲得過往充分資料支撐,暫時無法評估和確認上述事項對公司財務造成的影響,包括財務處理以及方式等。
據悉,奧園美谷因2022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將自5月5日起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公司2022年凈虧損近16億元,已連續三年虧損。
另外,自2021年底以來,奧園美谷辭職人員不斷,其中包括董事長、總裁、執行總裁、財務總監、董秘等。
股價方面,奧園美谷最近兩年持續下挫,較兩年前跌去約86%。
奧園美谷周線走勢圖
事實上,不僅奧園美谷,*ST未來自2022年8月以來股價也是大幅走低,下跌幅度高達88%,期間收獲無數跌停,公司也是連續三年虧損。*ST文化目前股價已不足1元,市值僅3.85億元,公司面臨退市邊緣。
▌無法表示意見,情形很嚴重
年報審計是指注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托,按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對被審計單位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實施必要的審計,獲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并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發表審計意見。
那么,什么是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讀創/深圳商報記者在寧夏證監局官網查詢到,審計準則規定,如果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作為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但認為未發現的錯報對財務報表可能產生的影響重大且具有廣泛性,注冊會計師應當發表無法表示意見。在極少數情況下,可能存在多個不確定事項。盡管注冊會計師對每個單獨的不確定事項獲取了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但由于不確定事項之間可能存在相互影響,以及可能對財務報表產生累積影響,注冊會計師不可能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在這種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應當發表無法表示意見。
因此,只有當審計范圍受到限制可能產生的影響非常重大和廣泛,不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至于無法確定財務報表的合法性與公允性時,注冊會計師才應當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無法表示意見不同于否定意見,它通常僅僅適用于注冊會計師不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如果注冊會計師發表否定意見,必須獲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無論是無法表示意見還是否定意見,都只有在非常嚴重的情形下采用。
因此,一般情況下,審計機構出具無法表示意見,都說明公司財務數據可能有假。
▌簡單說“不”,或是想逃避責任
整體來看,董監高對于上市公司財報提出的不同意見主要集中在財務指標異常、內控存在缺陷、公司治理不夠完善等領域。從一定意義上來說,敢于“說不”,說明他們并非人云亦云,其行為值得贊賞。
董監高緣何無法保證年報的真實、準確、完整?究其原因,一方面可能由于年報非標準意見所涉事項尚未解決、公司內控和財務數據真實性存疑、缺乏足夠時間核實年報內容等;另一方面或是因為想逃避責任,主要體現為不履行年報發表意見的職責,未發表有針對性、具體有效的不保真意見,存在消極觀望、形式履職等情形。
還有的人專業能力或敬業精神存疑。比如*ST未來,其財務總監表示,并不負責公司貿易業務,無法核實相關應收賬款的真實性等。而作為上市公司高管尤其是財務總監,對自身公司業務應該非常了解,并具備一定的專業能力,僅僅簡單地說“不”,并稱“無法核實”,就讓人費解了。
無論如何,在業內看來,上市公司董監高對年報出具不保證年報真實性的意見,說明他們更加敬畏法律,也有利于促進上市公司提高年報質量。
同時,這些“不保真”意見把矛盾公開暴露在投資者面前,可作為另類風險揭示,讓投資者更為清晰地了解和判斷公司真實狀況,從而謹慎作出投資判斷,避免“踩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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